(2017)鄂01民终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武汉离职干部休养所、段绪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武汉离职干部休养所,段绪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武汉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路258号。负责人:马有宝,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平,该所助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龙,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绪明,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武汉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武汉离职干休所)因与被上诉人段绪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离职干休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而非物权纠纷,一审却把它当做物权纠纷案件审理;2、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案件,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3、段绪明与部队已经没有隶属和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军队人员”的范围,双方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综上,一审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实体审理。段绪明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并非平等主体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武汉离职干休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段绪明支付武汉离职干休所租金99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的,租金仍应支付至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3、判令段绪明支付武汉离职干休所违约金5049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的,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段绪明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并支付武汉离职干休所租赁保证金1000元;4、判令段绪明在解除合同后即时腾空原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武汉离职干休所;5、判令段绪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属于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武汉离职干休所依法应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武汉离职干部休养所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武汉离职干休所提交证据三组:证据一、冯富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房产证一组,拟证明段绪明的妻子冯富荣自己有私房;证据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书存根、第二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信息采集表、接收通知书、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经费结算表一组,拟证明段绪明从2008年开始即不属于在职军人;证据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两份,结合一审提交的住房协议,拟证明租赁合同是根据住房协议签署的;证据四、住房资金领报证两份、军人保险基金支付表、退暂收房贴、报销凭证一组,拟证明段绪明的住房待遇已经解决。经质证,段绪明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清楚,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三因仅提交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仅提交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诉争房屋系军产房,段绪明租住诉争房屋系因其军人的特殊身份,武汉离职干休所起诉所涉及的事项系军队单位内部房屋管理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武汉离职干休所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武汉离职干休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瑜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宇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