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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谷兴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兴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兴涛,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兴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兴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谷兴涛伙同李辉(已判刑)到本市丛台区海军机械厂院内正太楼西六楼河北天雄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张某办公室内,窃取三星SM-N9100手机一部,及和田玉手镯、手链,翡翠A货挂件、手玩件、手把件,海康牌监控器主机、显示器、高仿帝舵手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0余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1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同案犯李某2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谷兴涛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赃物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兴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人民陪审员  李贝贝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