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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婷婷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婷婷,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055号原告:汪婷婷,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邵松鹤,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陈涛,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文喜县,工作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工业路1号仙居县人和康复医院骨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婷婷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婷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婷婷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汪婷婷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