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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锴与赵厚厚、祁国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锴,赵厚厚,祁国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09号原告:丁锴,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厚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祁国秀,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丁锴与被告赵厚厚、祁国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丁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锴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