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锴与赵厚厚、祁国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锴,赵厚厚,祁国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09号原告:丁锴,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厚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祁国秀,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丁锴与被告赵厚厚、祁国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丁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锴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