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卞晓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卞晓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88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12-1至12-6、13-1、13-2。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被告:卞晓方,男,1978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晓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