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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国强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82号罪犯王国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被告人王国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洛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5月17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5年12月4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王国强在担任一拖集团公司第二铸铁厂机电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家供应商财物共计89140元。涉案赃款已退缴检察机关。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国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