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破申2号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杰,现无职务。2017年6月23日,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6年9月30日,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10,990.32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1,846,871.26元,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系股东为上海长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的资产状况表明,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严重资不抵债的事实存在,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懿清审 判 员 蒋 骏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薇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