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牟益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益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71号罪犯牟益东,(别名牟莎),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小学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登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牟益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牟益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1日晚,牟益东在登封市卢店镇中建七局建设快速通道工地,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山东临工T928C型铲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59400元。赃物已被追退,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罪犯牟益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为: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牟益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益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