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昌米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