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刘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娟,刘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03号申请人吴丽娟,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冬,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吴丽娟诉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冬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丽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吴丽娟与被执行人刘冬协商,被执行人刘冬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义马市盛世天骄住宅小区9号楼1单元11层03(西户)的房产一套(该房为分期付款,已支付100000元)抵顶所欠申请人吴丽娟的借款本金,但该房产目前尚未交工,故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81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富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