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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春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824号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0355-7。法定代表人:余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祥,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