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范文刚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文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85号罪犯范文刚,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刚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5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文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文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12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范文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文刚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文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