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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国良、胡晓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胡晓杰,戴乐平,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良,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春源,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晓杰,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戴乐平,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农村吴家桥39号。组织机构代码:32350526-5。法定代表人:钱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良与被执行人胡晓杰、戴乐平、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晓杰、戴乐平、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已倒闭歇业,被执行人胡晓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戴乐平现无履行能力,其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长安镇迎宾公寓3幢3单元405室房产暂无法腾退,且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晓杰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晓杰、戴乐平、海宁市力豪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