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凤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凤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神木镇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小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凤鱼,女,1961年9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54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凤鱼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140.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月利率按9.7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王凤廷负担案件受理费2970元及申请执行费44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