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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长峰与许勤孝、吴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峰,许勤孝,吴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802号原告:吴长峰,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系吴长峰妻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许勤孝,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吴有峰,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长峰与被告许勤孝、吴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许勤孝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为请求被告许勤孝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从2017年3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被告吴有峰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长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勤孝、吴有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许勤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长峰借款6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由被告吴有峰担保,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勤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峰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吴有峰对借款本息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许勤孝、吴有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桂花审 判 员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小芳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