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清文交通肇事刑罚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清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0号罪犯牛清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辉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牛清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中国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赔偿牛某某等五人经济损失111560元;牛清文赔偿牛某某等五人经济损失151680.4元,李红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牛清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5日19时许,牛清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车辆所有人同意,驾驶豫G×××××号车辆沿辉县市辉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百泉春酒厂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牛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牛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重度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牛清文驾车逃离现场。牛清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罪犯牛清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2月,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困难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清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清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