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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0郑菊香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菊香,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郑菊香,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806538-0。法定代表人:蒋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77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1228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至郑菊香名下。对于其他执行请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菊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