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莉,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莉,女,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崎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889号骋望骊都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赖文胜,三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晶,女,三崎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莉因与被上诉人三琦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5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童莉上诉称,童莉与三琦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告即童莉住所地法院管辖。因童莉户籍地在南京市,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引起的纠纷,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案涉物业管理的区域。因案涉物业管理区域坐落在南京市××区××大道××号,属南京市江宁区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童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端木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