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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虎东与段兵兵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东,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1413号原告:杨虎东,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轶,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兵兵,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清徐县。原告杨虎东与被告段兵兵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虎东的委托代理人成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兵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人民币借款;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6日,原告杨虎东分别向被告段兵兵、案外人王锋锋各出借50万元人民币。现被告段兵兵尚欠原告杨虎东20万元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段兵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原告杨虎东向被告段兵兵、案外人王锋锋出借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段兵兵账户转账100万元,段兵兵、王锋锋向原告出具100万元借条。段兵兵、王峰峰陆续向原告还款60万元,王峰峰与原告协商再还款20万元,被告段兵兵未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请求潘林给被告段兵兵偿还借款20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段兵兵、王锋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各向原告偿还30万元,剩余40万元王峰峰承诺偿还20万元,另20万元原告有权向被告段兵兵主张债权,段兵兵应予偿还。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虎东借款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段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旭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