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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胡生与余勇、吕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生,余勇,吕大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5643号原告张胡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创奇,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飞,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勇,男,汉族。被告吕大虎,男,汉族。原告张胡生与被告余勇、吕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胡生的委托代理人孟创奇、张飞飞,被告余勇、吕大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6325元(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7年4月1日,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0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了该笔款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余勇、吕大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亦表示无异议,但余勇、吕大虎称吕大虎目前无偿还能力,应由余勇个人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余勇、吕大虎向原告张胡生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余勇、吕大虎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大虎辩解其无偿还能力,应由余勇个人偿还,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一节,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勇、吕大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张胡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胡生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勇、吕大虎承担,于履行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