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378号自诉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王云喜,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汤阴县。被告人王志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自诉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王志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