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英雄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8号李英雄:你因和原审被告人肖开菊贩卖、运输毒品,原审被告人刘X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三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查明发案原因,还原案件的真正事实。本院经审查,你和原审被告人肖开菊共同贩卖毒品,你联系毒品后由肖开菊接应,你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刘X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原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适当。经查,你和原审被告人肖开菊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联系、谈价等毒品交易的行为,同时,刘X将毒品运输至昆明,与你联系后,由你安排肖开菊接运并支付刘X10000元运毒报酬的事实,有电话提取笔录及公安机关针对通话内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各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你提出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