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中和、綦秀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中和,綦秀红,刘勇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民初1568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本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顺兴,本单位职工。被告:刘中和。被告:綦秀红。被告:刘勇君。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辉,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刘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丽丽、高顺兴,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刘勇君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中和、綦秀红以被告刘中和名下的林权作抵押,并由被告刘勇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原告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两笔:第一笔:金额3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合同年利率为11.5%,逾期利率为17.25%;第二笔:金额3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合同年利率为11.5%,逾期利率为17.25%。第二笔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原告为其办理了展期,展期期限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展期年利率为11.5%。后被告刘中和、綦秀红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0元及利息33938.5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63967.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原告对被告刘中和名下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刘勇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中和、綦秀红辩称:借款属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还款。被告刘勇君辩称:担保属实,但是原告与被告刘中和已签订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只在抵押权不能实现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签订编号为2014061200000129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中和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借款年利率为11.5%,逾期罚息年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被告刘中和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并付息,到期还本。被告綦秀红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勇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勇君为被告刘中和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原告的主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被告刘勇君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刘勇君或任意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之间无先后顺序,被告刘中和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另,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签订编号为2014061200000129-1的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中和以其名下林权证号为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的林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如约向被告刘中和发放了贷款,后被告刘中和、綦秀红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6月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0元、利息33938.57元。2015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签订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中和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11.5%,逾期罚息年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被告刘中和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并付息,到期还本。被告綦秀红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勇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勇君为被告刘中和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原告的主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被告刘勇君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刘勇君或任意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之间无先后顺序,被告刘勇君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另,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签订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1的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中和以其名下林权证号为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的林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原告如约向被告刘中和发放了贷款,后被告刘中和、綦秀红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刘勇君签订展期协议,被告刘中和向原告申请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原告同意被告刘中和的申请,将35万元贷款展期至2017年1月20日,展期年利率为11.5%。被告刘勇君同意为展期的贷款提供保证。被告刘中和同意为展期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展期后仍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7年6月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63967.7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发放明细、展期协议、欠本息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中和、綦秀红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刘勇君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原告如约向被告刘中和发放了合同编号为2014061200000129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5万元,被告刘中和、綦秀红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偿还尚欠利息33938.5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刘中和以其名下林权证号为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的林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尚未设立,原告主张就编号为2014061200000129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对上述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约向被告刘中和发放了合同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5万元,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在展期后仍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中和、綦秀红偿还尚欠本金35万元及利息63967.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刘中和以其名下林权证号为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的林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已设立,原告主张就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对上述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勇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放弃了对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均应对被告刘中和上述两笔借款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中和、綦秀红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和、綦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4061200000129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3938.5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刘中和、綦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092000000008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5万元及借款利息63967.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刘中和名下林权证号为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高林证字(2014)第×号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勇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中和、綦秀红追偿;五、驳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9元,减半收取为4009.5元,诉讼保全费2666元,共计6675.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