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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红河XX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XX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红河XX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雨过铺镇红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马丽,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XX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XX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3070162.50元、利息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93元,以及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74774.50元,合计3761730元,承担执行费34270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XX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合计人民币1396000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34270元后,余款136173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公司;现被执行人XX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XX公司执行款2400000元。2017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公司从2017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XX公司执行款300000元,至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所有尚欠的执行款。如任何一次逾期,则被执行人XX公司从2017年6月17日起以尚未履行的执行款为本金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本案执行费34270元,由被执行人XX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奉飞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