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均华刑事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420号被执行人:袁均华,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三家坝村。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台法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某某应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钦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