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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德佳、阳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德佳,阳西县公安局,阳西县塘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佳,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西县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西湖居委会向阳路*号。原审第三人:阳西县塘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塘口镇。再审申请人黄德佳因与被申请人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行终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黄德佳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阳西县公安局认定黄德佳故意将阳西县塘口镇维稳中心办公室办公桌上的一台液晶显示器推倒在地上,导致财物损坏,据此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黄德佳并未将液晶显示器推倒在地。一、二审裁定以黄德佳起诉超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阳西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1日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13]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告知黄德佳,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公安局或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当日对黄德佳执行拘留。因此,黄德佳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应在解除行政拘留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黄德佳迟至2016年6月才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生效裁定据此驳回黄德佳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黄德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德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