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午阳诉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午阳,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98号申请人:董午阳,男,1985年7月25日生,住河北省隆化县。被申请人:王磊,男,1987年2月9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董午阳因被申请人王磊拖欠货款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磊的冀X号SUV越野车及其经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坚润砂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的洗砂设备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午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磊的冀X号SUV越野车及其经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坚润砂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的洗砂设备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王磊负责保管,允许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