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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成根与被告生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根,生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07号原告:戴成根,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权,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生学,男,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成根与被告生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戴成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成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成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成根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