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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明华,陈桂萍,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邹明华,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桂萍,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国强,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420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明华、陈桂萍、徐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已将被执行人邹明华、陈桂萍、徐国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国强名下位于白沙路街道二房村郁家7号的房地产系集体土地,现已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邹明华、陈桂萍、徐国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