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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茗、潘湘成与顾军民、平澄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茗,潘湘成,顾军民,平澄,平乃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鲁茗,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潘湘成,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顾军民,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平澄,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平乃权,男,194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鲁茗、潘湘成与顾军民、平澄、平乃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军民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平澄目前定居美国,平澄委托其父亲平乃权来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拍卖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该房产目前已完成评估。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没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说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钱 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