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杨皮匠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雅安市杨皮匠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初18号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景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被告:雅安市杨皮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芬,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杨皮匠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省雅安市西雅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饶三祥审判员 郭康燕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蒙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