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启宪与卢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宪,卢力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395号原告:黄启宪,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卢力凯,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启宪诉被告卢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启宪、被告卢力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启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卢力凯辩称,承认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但目前答辩人没有偿还能力,只能通过找到工作以分期方式偿还。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协议》、被告卢力凯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该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被告卢力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启宪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30000元现金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予以确认。现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卢力凯向原告黄启宪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力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启宪偿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力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俊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