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瓯茂叶实业有限公司、郑九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茂叶实业有限公司,郑九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茂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法定代表人XX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九欧,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建瓯茂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九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身体原因无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也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宇一代理审判员 冯志鹏审 判 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国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