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闫相拴与裴存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相拴,裴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09号申请执行人:闫相拴,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裴存根,男性,住林州市;刘海增,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相拴与被执行人刘海增、裴存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