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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闫相拴与裴存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相拴,裴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09号申请执行人:闫相拴,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裴存根,男性,住林州市;刘海增,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相拴与被执行人刘海增、裴存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