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永战与魏秀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战,魏秀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807号原告:张永战,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魏秀洁,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战与被告魏秀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永战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战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战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张永战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审 判 员 康书宾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芮永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