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秀芬、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志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郭秀芬,梁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志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秀芬,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云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铭,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铁强,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再审申请人蒋志强、郭秀芬、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蒋志强、郭秀芬、恒生公司因无法提供更有利证据证明其诉求,故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志强、郭秀芬、恒生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志强、郭秀芬、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