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其昌与雷轩福、宜宾市金帆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昌,雷轩福,宜宾市金帆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民初422号原告:杨其昌,男,生于1957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轩福,男,生于1982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宜宾市金帆运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珙县。法定代表人王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负责人王承灿,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碧成,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其昌与被告雷轩福、宜宾市金帆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其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与被告金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轩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其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248.84元,由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20时30分,被告雷轩福驾驶川Q396**号重型半挂牵引(川Q1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宜宾方向沿省道206线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6线293公里+350米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由杨其昌驾驶的川QG001**号超标电瓶车时,因驾驶员雷轩福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超车致使两车发生擦挂,造成杨其昌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雷轩福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其昌不承担事故责任。杨其昌受伤后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经四川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其昌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续医费约需8700元。被告金帆公司系川Q396**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所有人,其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雷轩福未作答辩。被告金帆公司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金帆公司垫付原告1万元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辩称:费用以第二次鉴定为准,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均应按60元/天计算,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基本医疗用药费用,交通费以票据为准;事故发生可能系车尾刮擦,超出半挂车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原告1万元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1.高县来复鸿祥房屋维修服务队的证明,无工资表、用工合同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2.高县双河回龙村村委会证明,证明事项超出其区域范围部分,本院不予采信;3.行驶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4.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对四川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与该鉴定意见不一致部分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8日20时30分,被告雷轩福驾驶川Q396**号重型半挂牵引(川Q1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宜宾方向沿省道206线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6线293公里+350米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由杨其昌驾驶的川QG001**号超标电瓶车时,因驾驶员雷轩福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超车致使两车发生擦挂,造成杨其昌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雷轩福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其昌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当日,原告杨其昌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5日出院,共住院48天,出院医嘱:休息叁月,贰月内左下肢勿负重活动;术后一年内每两月行左胫腓骨X片复查,骨性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骨科门诊随访一年。原告共花费住院医疗费41140.54元、门诊等费用580.3元。2017年2月22日,经四川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其昌为十级伤残,续医费约需8700元。原告杨其昌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经本院委托,同年6月7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原告杨其昌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7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支付了此次鉴定费用。被告金帆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处为其所有的川Q3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为川Q1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元)、不计免赔条款,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雷轩福为被告金帆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金帆公司和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分别支付了原告杨其昌1万元医疗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雷轩福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杨其昌损害,应由被告金帆公司承担该民事责任。川Q3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Q1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系原告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提出应扣除15%非基本医疗用药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第二次鉴定未改变第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第二次鉴定费用由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自行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系原告为确定其损失的必要费用,对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鉴定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后续医疗费应以第二次鉴定意见为准。原告户籍身份为农村居民,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己经常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对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提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按2016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对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认为误工费和护理费按60元/天计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误工天数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对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治疗和就医情况酌情考虑。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可能系车尾刮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牵引车与挂车在行驶过程中连接使用,应视为一个整体,对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提出超出挂车三者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金帆公司与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对其垫付的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定如下:医疗费41720.84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误工费7020元、护理费2880元、伤残赔偿金2240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7066.84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雷轩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在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其余各项费用共计36906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10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损失40160.84元,被告金帆公司垫付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直接支付给金帆公司。扣除金帆公司垫付款项,太平洋财险宜宾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还应支付原告医疗费30160.8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其昌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066.84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宜宾市金帆运业有限公司10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雷轩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雨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