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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号。负责人徐军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温力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朱战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驿民初字第5562号民事判决书限限被告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返还借款93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24日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利率、罚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如到期未清偿(包含案件受理费),则以被告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41635的房产(座落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北段路西御景华府)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担保额11160000元为限),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驻马店市金凯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清偿。执行中,被执行人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以5921100元拍卖成交,下余341800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5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