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乔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38号原告乔某,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邹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乔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杨知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