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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乔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338号原告乔某,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邹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乔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杨知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