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李立军,韩长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539号原告王玉军,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开发区。被告李森,男,汉族,1949年10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涿州市桃园大街113号。被告李立军,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韩长岭,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原告王玉军与被告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李立军、韩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王雨新自愿用位于平安北街(国富嘉园)15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号)的自有房产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上述查封财产总额以123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