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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李立军,韩长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539号原告王玉军,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开发区。被告李森,男,汉族,1949年10月19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涿州市桃园大街113号。被告李立军,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被告韩长岭,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原告王玉军与被告李森、涿州市聚宝源电器有限公司、李立军、韩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王雨新自愿用位于平安北街(国富嘉园)15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号)的自有房产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立军名下涿国用(2013更)第06—133号土地一宗。上述查封财产总额以123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