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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超杰、赵付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杰,赵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杰,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付龙,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超杰诉赵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超杰与被执行人赵付龙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超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赵付龙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战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