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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欧国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本院在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重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