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林妹与被执行人王学文、李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妹,张林妹与被执行人王学文,王学文,李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05号申请人张林妹,女,1978年3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王学文,男,1983年8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李四梅,女,1987年6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张林妹与被执行人王学文,李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但到期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公安机关自动报警系统予以布控,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洪明春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