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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文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局执法二科科长。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作出的潜人社监理[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理[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理[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理[2016]12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