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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郑永幸、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815号原告:陈德明,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郑永幸,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熊杰,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范志雄,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停车场路边。组织机构代码55958696-2。法定代表人郑永幸,董事长。原告陈德明与被告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对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 青人民陪审员  颜舜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