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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沛武、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沛武,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沛武,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西仕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亚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安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沛武与被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年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