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咏梅与刘永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咏梅,刘永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21号原告:朱咏梅,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禄,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负责人:邹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兴,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咏梅诉被告刘永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经法庭调解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咏梅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