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梁中斌、陈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中斌,陈福华,李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梁中斌,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福华,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月仙,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福华、李月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福华、李月仙的银行账户限额28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