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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饶淑华与雷水兵、黄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淑华,雷水兵,黄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饶淑华,女,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雷水兵,女,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黄阳,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饶淑华与雷水兵、黄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淑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3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