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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永忠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90号原告:陈永忠,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永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永忠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费熠璇 关注公众号“”